市建管处关于开展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854
建管字〔2022〕34号
市区各在建项目:
根据市安委会、市消委会印发的《全市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处监管的市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检查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监督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22年4月20日—5月10日,各在建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
(二)抽查阶段。2022年5月11日—5月25日,市建管处对所监管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对检查开展情况和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问题项目进行公开曝光,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查出
三、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情况。重点包括:是否根据施工作业条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消防技术措施,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是否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编制防火技术方案和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审批、审核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生活区、办公区临时板房(工棚)消防安全情况。重点包括:工地宿舍、办公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否为 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是否为不燃材料;食堂、宿舍是否落实专人负责防火管理,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是否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等现象;是否按要求安装相应功率的限流保护装置(负载识别器)和漏电保护装置;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等防火管理是否规范;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是否与作业区分开并有安全距离;生活区、办公区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并始终保持完好。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设施布置情况。重点包括: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是否设置并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各楼层楼梯口或施工升降机卸料口、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场所、动火作业区域等部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瓶是否设有专用仓库,是否分类隔离存放;高层消防水源、水管、消火栓是否设置,是否满足要求;在建建筑物挂设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符合要求;节能保温工程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保管和施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情况。重点包括:企业、项目部是否根据施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建立教育培训台账;是否已组织火灾救援演练等。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包括:施工现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是否从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是否保持不间断供电;建筑电工以及电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工地停工期间,除值班和消防用电外,其他生活、动力用电电源是否切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是否违规,是否在停放位置落实防火措施。
(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包括: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明火作业前,是否已消除周围可燃物,落实明火作业监护人员的措施;施工单位是否按防火方案和消防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总分包单位是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监理细则要求,对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巡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施工企业、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将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查,始终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行动自觉。
(二)全面排查、扎实整改。各在建项目要制定方案,明确专人,全面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施工单位要落实排查整改的主体责任。施工总包企业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整改到位;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我处报告。特别指出的是,对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搭建的办公、宿舍等临时用房一律立即拆除;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以及灯箱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一律拆除或调整为可以从内部开启。
(三)严格抽查,依法处理。我处将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监督检查项目,严格按照标准抽查。如发现被抽查项目不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消极应付、敷衍塞责的;除责令其立即整改外,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查处。
特此通知。
安庆市建筑管理处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