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1950
皖编办清单函〔2021〕83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来文《关于即时调整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函》(建审函〔2021〕994号)收悉。根据《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经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审核,现就你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函复如下:
一、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同意取消“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详见附表)。
二、请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12月24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涉及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的,请指导督促各市相关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附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附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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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消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已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该行政许可事项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事项同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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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各市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