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6-04-24 浏览:1875
建管函〔2026〕30号
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当前,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频发,已成为市民投诉热点,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管控施工噪声污染,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环境的期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市本级建筑工地施工打桩(含基桩、支护桩)作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示如下:
凡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除因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外,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施工过程中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低噪声施工设备,严禁使用锤击式打桩机、振动式打桩机、蒸汽式打桩机等各类强噪声、强振动类打桩设备,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各施工单位在编制对应专项施工方案时,须严格落实以上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将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选用等内容纳入方案核心编制范畴。对违反上述要求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在专家论证环节将一律不予通过。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本提示要求执行,全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管理,主动做好周边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全力减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特此提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或者因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