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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示函(周边环境调查)

发布时间:2025-04-10     浏览:330

建管函〔2025〕25号

市本级在建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及行业专家:

近年来,反映建设工程周边各类环境因素的相关问题逐渐增多,不同程度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开展建设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是识别安全风险、减少潜在影响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权益。不熟知周边地下管线分布,施工时可能挖断管线,导致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居民生活;不掌握周边建筑物状况,施工震动、降水可能造成建筑物开裂、倾斜,引起经济纠纷;不了解周边社会环境,施工噪声、光源、水体污染等可能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群众投诉;以上问题甚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有效规避因周边环境因素引发的各类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现作如下工作提示: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全面、深入地开展工程建设周边环境调查,及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书面的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建设过程中要统筹工程建设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二、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在开展基坑支护设计工作时,应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四、施工单位应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妥善控制、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五、监理单位应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中做好对周边环境的专项巡视检查。

六、监测单位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编制监测方案,根据规定对支护结构、基坑及周围岩土体、地下水、周边建筑、管线、道路等实施监测。

七、各行业专家在对支护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开展专家论证时,应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论证工作。

希望各单位、各专家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周边环境调查工作,系统考虑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安庆市建筑管理处

2025年4月10日